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及学术成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研工作能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具有主持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各类科研活动的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或获得省部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科技特别贡献奖(排名前七);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特等奖(排名前七),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自治区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视同省部级一等奖。
(二)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新增主持完成研究经费累计2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其中单项经费50万元以上1项)。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件(其中1件产生转化效益);或作为第一培育人获得动物新品种权1个,或植物新品种权2个;或作为主要育成人获国家级审定通过动物新品种1个;或作为第一育成人获省级审定通过农作物品种2个,或通过国家级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3个,或获国家审定通过农作物品种1个;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新药临床试验1项。
(四)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研工作的人员,可具备前三款或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完成的研究成果,成果转让费累计50万元以上(其中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1项)。
2.主持制(修)定并颁布实施行业技术标准2项,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制(修)定并颁布实施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
(五)从事技术推广服务、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技术鉴定检测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科研服务工作的人员,可具备前三款或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二),或二等奖(排名第一),或三等奖2项(排名第一)。
2.主持制(修)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1篇以上(由发布方出具证明材料);或促成“四技服务”交易,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3.主持撰写的咨询报告、规划方案、调查研究报告,获得党委(政府)时任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职能部门采纳2项,或市(厅)级职能部门采纳4项,或县(处)级职能部门采纳6项,并具体实施。
4.组织策划单次参与人数2000人以上的大型科普活动5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荣誉3次以上;或个人获得国家科普比赛二等奖或省级科普比赛个人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荣誉2次以上。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重点期刊,或相当于上述期刊的国际科技期刊(详见附录,下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
(二)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重点期刊,或相当于上述期刊的国际科技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且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大专学历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副高职称3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十),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科技特别贡献奖(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特等奖(排名前五),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或二等奖2项(排名第一)。
(二)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或相当于上述期刊的国际科技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或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重点期刊,或相当于上述期刊的国际科技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6篇。
(三)新增主持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其中至少1项已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新增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经费在200万元以上;或新增主持完成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四)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经转化,成果转让费累计1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研究报告、选题策划报告、审读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副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体现专业水平的学术成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具有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二)具有主持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或主要参与各类科研活动的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七),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五)。自治区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视同省部级一等奖。
(二)新增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新增主持完成科研经费累计8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件;或作为第一培育人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1个;或作为第一育成人获省级以上审定通过农作物品种1个,或通过国家级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2个;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新药临床试验1项。
(四)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研工作的人员,可具备前三款或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科研成果,成果转让费30万元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修)定并颁布实施行业技术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制(修)定并颁布实施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
(五)从事技术推广服务、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技术鉴定检测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科研服务工作的人员,可具备前三款或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2项(排名第一)。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修)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1篇以上(由发布方出具证明材料);或促成“四技服务”交易,参与技术转移项目累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撰写的咨询报告、规划方案、调查研究报告,被省(部)级职能部门采纳2项,或市(厅)级职能部门采纳4项,或县(处)级职能部门6项,并具体实施。
4.主要参与组织策划单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科普活动3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荣誉2次以上;或个人获得国家科普比赛三等奖或省级科普比赛个人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荣誉1次以上。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梯队期刊、高起点期刊,或相当于上述期刊的国际科技期刊(详见附录,下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且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具有CN、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5篇;或主编科普类书籍2册以上(此条款仅适用于从事技术推广服务、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技术鉴定检测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科研服务工作的人员)。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研究员1年,具备硕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研究员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助理研究员3年,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或获得省部级科技特别贡献奖(排名前十);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特等奖(排名前七),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二)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重点期刊,或相当于上述期刊的国际科技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或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梯队期刊、高起点期刊,或相当于上述期刊的国际科技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6篇以上。
(三)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在30万元以上;或新增主持完成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累计达200万以上。
(四)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经转化,成果转让费50万元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研究报告、选题策划报告、审读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助理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了解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前沿;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研究课题的能力,能参与完成科研项目,会撰写研究报告;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发表过与本专业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4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三)未取得职称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二)具有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或其他项目(课题)研究的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
(二)主要参与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或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1个;或获省级以上审定通过动植物新品种1个;或参与完成含新药临床试验1项。
(三)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研工作的人员,可具备前二款或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成果转让费10万元以上。
2.参与完成应用于实际工作中的专用技术项目或技术革新项目2项以上。
3.参与制定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并颁布实施。
(四)从事技术推广服务、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技术鉴定检测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科研服务工作的人员,可具备前二款或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修)定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1篇以上;或参与技术转移项目累计交易额500万元以上。
2.参与撰写的咨询报告、规划方案、调查研究报告1篇,并被有关部门或委托单位采纳(科技咨询、科技服务)。
3.参与的实验检测,出具的无差错检测报告30份以上,检测结果被相关部门采纳不少于10份。
4.参与制定本岗位工作方案30份以上。
5.参与策划单次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科普活动2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荣誉1次以上;或个人获得省级科普比赛奖励1次项以上。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在具有CN、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且参与撰写3000字左右的调查研究报告1份。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大专学历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3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三)。
(二)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梯队期刊、高起点期刊,或相当于上述期刊的国际科技期刊(详见附录),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主持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累计40万元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研究报告、选题策划报告、审读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研究实习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了解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前沿,具备参与本专业领域课题研究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撰写论文、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总结)。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研究实习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服务、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技术鉴定检测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课题或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参与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农作物品种审定等1项以上。
(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能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成绩突出。
(五)参与单位重要科研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实现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参与科研项目的管理、科普活动的策划工作,出色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七)参与制定本专业、本岗位工作方案20起以上。
(八)获得专业技能比赛个人奖奖励。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参与发表专业论文或独立撰写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总结)等1篇。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录: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不适用于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国际科技期刊,参照论文发表当年的中科院分区确定(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上述期刊,增刊除外。
五、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以项目管理部门的合同为准,下同);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各地市科技部门、厅局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各级别科研项目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供结题相关材料。项目的完成人应以结题、验收、鉴定的材料为准。
六、各类奖励认证,需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各类奖励证书的奖励级别应以颁奖机关的级别为准。
七、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称的“主要参与”、“主要成员”、“主要完成人”是指排名前三的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