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司法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公证行业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公证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三条 公证员申报各级职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和相对应等级的评审条件。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广西区内依法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在各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敬业,作风端正,廉洁自律。
第六条 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申报的情形: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三)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公证行业的规定,完成年度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证行业职业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三章 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四)主持完成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公证领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与修改工作;或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五)任现职期间,在设区市城区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或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达到所在公证机构总量50%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证质量良好,且近五年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下列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尽职核实义务的除外):
1.公证书因基本内容违法被撤销;
2.公证书因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被撤销;
3.公证书因办证程序违反规定、缺乏必要手续被撤销;
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曾获得省级工作部门以上与公证业务相关的表彰、奖励或中国公证协会与公证业务相关的表彰、奖励。
(二)办理4宗以上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案件,办证质量高、对行业有指导参考作用。每宗案件均需附有2000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三)主持或带领、开拓2项以上所在公证机构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公证项目。每个案例需要提供卷宗以及2000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法学著作一部(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二)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及典型公证案例分析2篇以上。个人撰写的本行业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公证理论或法学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者主持完成的本行业课题研究(每篇不少于1万字)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表彰。
(二)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过公证、法律专著(10万字以上);或编写并被大专及以上院校采用过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教材,并在大专以上院校讲授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课程者。
(三)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6篇以上(不包含学术成果中的论文数量)。
(四)牵头办理全区性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案件3件以上(不含业绩成果条件中的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案件数量),相关案例被省部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列为典型案例并推广;或在服务广西重大战略、重点项目中表现突出,牵头为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累计服务项目超3个,获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五)取得大专学历,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从事公证工作10年以上。
第四章 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四)任现职期间,在设区市城区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或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达到所在公证机构总量50%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证质量良好,且近五年来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下列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尽职核实义务的除外):
1.公证书因基本内容违法被撤销;
2.公证书因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被撤销;
3.公证书因办证程序违反规定、缺乏必要手续被撤销;
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曾获得市级以上与公证业务相关的表彰、奖励。
(二)办理3宗以上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案件,办证质量高、对行业有指导参考作用。每宗案件均需附有2000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三)主持或带领、开拓1项以上所在公证机构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公证项目。每个案例需要提供卷宗以及2千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第十六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法学著作一部(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二)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以及典型公证案例分析2篇以上。个人撰写的本行业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公证理论或法学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主持完成的本行业课题研究(每篇不少于1万字)获得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或奖励。
(二)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过公证、法律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编写并被大专院校采用过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教材,并在大专院校讲授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课程者。
(三)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不包含学术成果中的论文数量)。
(四)牵头办理全区性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案件2件以上(不含业绩成果条件中的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案件数量),相关案例被省部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列为典型案例并推广;或在服务广西重大战略、重点项目中表现突出,牵头为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累计服务项目超2个,获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五)在县级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20年以上。
第五章 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三)任现职期间,在设区市城区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或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达到所在公证机构总量30%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证质量良好,且近四年来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下列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尽职核实义务的除外):
1.公证书因基本内容违法被撤销;
2.公证书因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被撤销;
3.公证书因办证程序违反规定、缺乏必要手续被撤销;
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
(二)办理2宗以上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案件,办证质量高、对行业有指导参考作用。每宗案件均需附有800字以上的案例分析说明。
第二十一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以来,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或公证案例分析1篇以上。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破格条件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公证理论或法学研究上取得较好的成绩,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主持、参与完成的本行业课题研究(每篇不少于1万字)获得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或奖励。
(二)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不包含学术成果中的论文数量)。
(三)牵头办理全区性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案件1件以上(不含业绩成果条件中的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案件数量),相关案例被省部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列为典型案例并推广;或在服务广西重大战略、重点项目中表现突出,牵头为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累计服务项目超1个,获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四)在县级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15年以上。
第六章 四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三)能较好地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和解决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四)任现职期间,在设区市城区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50件以上或在县域内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达到所在公证机构总量30%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证质量良好,且近一年来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下列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尽职核实义务的除外):
1.公证书因基本内容违法被撤销;
2.公证书因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被撤销;
3.公证书因办证程序违反规定、缺乏必要手续被撤销;
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8〕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与本条件相关词(语)或概念适用的解释详见附录。
附录
相关的词(语)适用解释
1.“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认证材料。
2.“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重大”:一般特指单个案件涉及50人以上,或者批量案件涉及人数100人以上,在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复杂、疑难”:案件涉及全新业务类型,或事实认定、法律关系界定及法律适用困难。
3.“公开发表论文”是指以独立、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或公证专业相关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4.“典型案例”是指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在省(部)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会上发表或交流的案例。
5.“课题”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项目,应提供立项、结项证明材料。
6.“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指担任公证员职务,从事公证业务或公证业务指导工作。
7.“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量级),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8.“表彰”“奖励”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公证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
9.“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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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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