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司法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区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
(一)法医类: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二)物证类: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
(三)声像资料: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四)环境损害: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
第五条 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的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其中,法医类职称的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所有类别的职称名称详见附录3。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在广西区内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三)坚持执业为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四)在任现职期间按规定完成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课时的连续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执业年限。
(五)在任现职期间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档以上等次的连续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执业年限。
第七条 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申报的情形:
(一)离退休人员(含享受退休待遇)、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三、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
申报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1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3年。
第九条 任职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近五年无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司法鉴定相关的行政处罚、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业惩戒记录。
(二)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近3年无案件质量不合格情况记录。
四、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
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1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任职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近五年无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司法鉴定相关的行政处罚、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业惩戒记录。
(二)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办理司法鉴定案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等基础性工作,任现职以来无案件质量不合格情况记录。
(三)作为司法鉴定人,任现职以来每年办理司法鉴定案件数满足附录2标准表要求,且3年内无违法违规执业、错鉴或因过错而发生有效投诉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
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办理1件以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二)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
(三)作为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入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发布的典型案例1例以上。
(四)作为鉴定人在“宋慈杯”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得优秀奖以上。
第十三条 学术成果
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二)在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省一级学会组织的论文征集中获三等奖以上1篇。
(三)在处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省一级学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学术)会上交流司法鉴定案例3次以上。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或者立法建议等1项以上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参与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
(五)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六)参与完成1部省级以上行业、地方或团体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指南等编制,并正式发布实施。
(七)在司法鉴定行业内,以发明人身份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或本人原创软件著作权4件以上。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任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破格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
(二)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个人表彰奖励。
(三)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的理论或者实务成果获市级以上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第十二条要求之二。
(五)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项目需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六)以发明人身份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1次以上。
(七)主编(著)教材或专著1部(不少于10万字)。
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
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第十六条 任职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近五年无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司法鉴定相关的行政处罚、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业惩戒记录。
(二)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任现职以来无案件质量不合格情况记录。
(三)作为司法鉴定人任现职以来每年办理司法鉴定案件数满足附录2标准表要求,且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执业、错鉴或因过错而发生有效投诉情形。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
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3件以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二)参加5件以上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司法鉴定案件会诊会商评查并出具书面专家意见被采纳。
(三)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作为主要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入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发布的典型案例2例以上。
(五)作为鉴定人在“宋慈杯”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第十八条 学术成果
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
(二)在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省一级学会组织的论文征集中获二等奖以上2篇。
(三)受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省一级学会邀请,就司法鉴定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授课3次以上。
(四)撰写的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或者立法建议等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决策咨询成果评比获奖1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得到副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
(五)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项目需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六)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部省级以上行业、地方或团体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指南等编制,并正式发布实施;或参与完成1部全国性行业或国家级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指南等编制,并正式发布实施。
(七)以发明人身份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件以上,或本人原创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或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1次以上。
(八)参与编撰(著)教材(不少于2万字)或专著1部(不少于10万字)。
第十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任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2篇。
(二)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个人表彰奖励。
(三)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的理论或者实务成果获市级一等奖(第一获奖人)、省部级三等奖(第一获奖人)、国家级成果奖以上。
(四)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第十七条要求之二。
(五)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六)以发明人身份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1次以上。
(七)主编(著)教材或专著1部以上(不少于20万字),或主编(著)教材或专著2部(单部不少于10万字)。
六、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
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一条 任职条件
(一)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近五年无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司法鉴定相关的行政处罚、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业惩戒记录。
(二)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无案件质量不合格情况记录。
(三)作为司法鉴定人,任现职以来每年办理司法鉴定案件数满足附录2标准表要求,且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执业、错鉴或因过错而发生有效投诉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业绩成果
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5件以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二)参加10件以上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司法鉴定案件会诊会商评查并出具书面专家意见被采纳。
(三)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作为主要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入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发布的典型案例3例以上。
(五)作为主要鉴定人在“宋慈杯”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术成果
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3篇。
(二)在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省一级学会组织的论文征集中获一等奖以上2篇。
(三)在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国家一级学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学术)会上做主旨报告或交流司法鉴定相关论文或案例3次以上。
(四)撰写的司法鉴定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或者立法建议等课题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被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决策咨询成果评比获奖1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得到正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
(五)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六)主持完成1部省级以上行业、地方或团体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指南等编制,并正式发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部全国性行业或国家级标准、导则、规程、规范、指南等编制,并正式发布实施。
(七)以发明人身份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8件以上,或本人原创软件著作权12件以上,或获得中国专利银奖2次以上。(八)主编(著)教材或专著1部以上(不少于20万字),或主编(著)教材或专著2部(单部不少于10万字)。
第二十四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3篇。
(二)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个人表彰奖励。
(三)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的理论或者实务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第一获奖人)、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另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第二十二条要求之二。
(五)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六)以发明人身份获得中国专利银奖2次以上。
(七)主编(著)与司法鉴定相关教材或专著2部(单部不少于15万字)。
七、附则
(一)本条件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任职条件、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破格条件除外。
(二)本条件所称课题以完成鉴定或验收时间为准。本条件所称专利、标准、指南等,以正式授权或颁布时间为准。
(三)本条件中业绩、学术成果、破格条件,均应与司法鉴定相关。
(四)本条件中既可作为业绩成果也可作为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五)本条件所涉及的案例、奖励、项目、论著、专利等业绩和学术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六)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七)本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我区有关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八)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九)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十)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1
相关的词(语)解释
1.“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是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1至7项情形,并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查认定委托解决的司法鉴定案件。
2.县(处)级表彰奖励是指县级党委、政府或处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的表彰奖励;市(厅)级表彰奖励是指市级党委、政府或厅(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的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是指省级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的表彰奖励;国家级奖励是指党中央、国务院进行的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表彰奖励。
3.“案件会诊会商评查”是指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在办理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针对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组织开展的案件会诊会商或卷宗评查活动。
4.“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本行业专业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发表于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的学术论文,需附查重报告,其重复率不得高于20%。
“高水平学术期刊”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5.“作者(完成人)”,除注明的外,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本条件中“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三(含主持人)。
6.“著作、专著”,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CIP数据核字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专著。
附录2
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各专业领域业务量标准表
司法鉴 定人 职称专业方向 | 专业领域 | 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每年办理司法鉴定业务量应满足以下数量 | 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每年办理司法鉴定业务量应满足以下数量 | 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每年办理司法鉴定业务量应满足以下数量 |
法医类 | 法医病理鉴定 | ≥10件 | ≥20件 | ≥30件 |
法医临床鉴定 | ≥60件 | ≥100件 | ≥130件 | |
法医精神病鉴定 | ≥10件 | ≥20件 | ≥30件 | |
法医物证鉴定 | ≥170件 | ≥260件 | ≥340件 | |
法医毒物鉴定 | ≥200件 | ≥300件 | ≥400件 | |
物证类 | 文书鉴定 | ≥40件 | ≥70件 | ≥90件 |
痕迹鉴定 | ≥90件 | ≥140件 | ≥190件 | |
微量物证鉴定 | ≥5件 | ≥10件 | ≥20件 | |
声像资料 | 录音鉴定 | |||
图像鉴定 | ||||
电子数据鉴定 | ≥10件 | ≥20件 | ≥30件 | |
环境损害 | 污染物性质鉴定 | ≥5件 | ≥10件 | ≥15件 |
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 | ||||
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 | ||||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 | ||||
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 | ||||
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 | ||||
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
附录3
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表
司法鉴定人 职称专业方向 | 初级职称 名称 | 中级职称 名称 | 副高级职称 名称 | 正高级职称 名称 |
法医类 | 法医师 | 主检法医师 | 副主任法医师 | 主任法医师 |
物证类 | 初级司法鉴定人 (物证类) | 中级司法鉴定人 (物证类) |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 |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物证类) |
声像资料 | 初级司法鉴定人 (声像资料) | 中级司法鉴定人 (声像资料) |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 |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声像 资料) |
环境损害 | 初级司法鉴定人 (环境损害) | 中级司法鉴定人 (环境损害) |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 |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环境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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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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