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干部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6〕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5〕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26年度非临床药学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评审条件
(一)申报范围、对象。
在广西非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药品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检查核查、技术审评以及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药学(或药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3.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评审条件。
1.评审条件按桂人社规〔2025〕3号文件执行。申报人可登录自治区药监局官方网站查阅评审工作通知及相关评审条件(http://yjj.gxzf.gov.cn/zwgk/fdzdgknr/ggtg/t22623280.shtml)。
2.在区外取得非临床药学专业的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须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非临床药学专业上一级职称。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二)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2、3),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三)不同性质单位人员的具体申报流程。
1.设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人员按下列流程逐级推荐:
个人—单位—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
2.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按下列流程逐级推荐:
个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国资委职改办—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
3.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按下列流程逐级推荐:
个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的人事代理机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
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要求
申报人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my.gxrczc.com/Login)进行网上注册、申报。申报专业应按评委会设定的专业要求选择,专业确定并上报后不得更改。具体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帮助中心”。
申报人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和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文件等规定处理。
(二)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按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附件1)和申报系统设置的要求,在规定定期限内填报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1.学历核验。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填写学历或学位证书信息,并上传证书原件扫描件,以及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毕业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
2.执业药师资格核验。需上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扫描件。
3.继续教育学时核验。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2026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和2025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任务;2022—2024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及学时完成情况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对接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减轻申报人重复提交材料的负担。
4.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核实。
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不含当月)应没有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审核中发现申报人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的,退回申报人并要求补充说明原因。
5学术成果核验。申报系统中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三)明确专业技术资历、成果计算与职称转系列评审要求。
申报职称的资历年限应按足年足月计算,从申报人现有职称授予时间次月算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申报人须于2026年8月31日前取得申报所需的论文、课题、奖项、专利等各项业绩的终结性成果证明材料,包含论文发表刊物、课题结题证明、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或红头文件等。申报人通过本年度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的,2026年9月1日(含)后新取得的学术、业绩成果,可用于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应当具备所申报系列的下一级职称,不具备的,应当先转系列评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评后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资历、年限和学术、业绩成果等,可以从转评前取得下一级职称的时间起算。(例如:某申报人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资历年限要求取得工程师满5年以上且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如其工程师职称证书上记载的授予时间为2021年12月及以前的,则资历年限符合申报高级工程师要求; 如记载的授予时间为2022年1月及之后的,则该申报人资历年限不符合申报高级工程师要求。)
(四)通过系统填报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按重要程度降序填写取得任现职以来(如申报副高级,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后)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
2.所有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JPG格式),并按系统规定位置上传材料,电子档案必须清晰可见、相关附件材料必须是正面向上。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3.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系统内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参加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收到申报系统内信息通知后,进入“费用管理”页面,微信扫码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切实履行好申报推荐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查。用人单位的审核责任人登陆网络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单位版(http://my.gxrczc.com/Login),对照评审条件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年度考核材料、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所有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签署承诺书,确保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
2.组织审议。用人单位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审议。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由用人单位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或上传各审议专家的姓名、单位、职称级别等信息,以及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的审议推荐结果至指定位置。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含正高和副高),用人单位应在审议前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审议推荐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材料,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据实填写《XX单位XXX同志高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附件4),并上传至申报系统。
用人单位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用人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3。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职称。用人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
3.单位内部公示。用人单位对拟推荐对象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称(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及著作、论文等申报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应根据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需在申报系统上传公示的图片或文件。
4.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推荐工作中,用人单位的审核责任人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在申报系统“消息提醒”栏中显示),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大对单位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力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审核不合格的申报材料,直接退回给申报人。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作为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为不予推荐或不明确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0月15日18:00。提交材料后,请留意系统站内消息,并按消息提示缴费。缴费完成才表示本次材料报送成功,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答辩注意事项。在评委会评审阶段,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全部人员都须经过非临床药学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有关答辩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信息将通过个人申报系统“消息中心”推送,申报人员务必随时关注,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确认,未按要求在系统完成确认的视为放弃答辩。
(二)资格证书获取。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可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级别职称,可作为我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八、评审工作要求
(一)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有关要求,在职称申报的所有环节,加大学术成果、技术报告核查力度。审核人员对学术成果有异议的,可要求申报人提供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必要时可以使用查重等手段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并对申报人进行当面询问。将查处关口前移,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或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将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各职称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统一审查标准,及时共享学术成果的核查方法、途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系列(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申报人将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6〕224号)、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开展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 按照人社部发〔2024〕56号、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 “圈子评审”等现象,严禁行政干预评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政策咨询电话:0771-5870056。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2。
附件:1.2026年度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2.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3.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4.XX单位XXX同志高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
5.广西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审批表
6.申报非临床药学中级职称工作量统计表(样式)
7.申报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工作量统计表(样式)
8.2026年度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4日
文件下载:
附件1:2026年度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docx
附件6.申报非临床药学中级职称工作量统计表(样式).docx
附件7.申报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工作量统计表(样式).docx
附件8.2026年度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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