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
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为核心,构建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面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不竭动力。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1. 优化职称层级设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2. 实验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道德责任,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状况、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侵占他人技术成果、伪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按国家、自治区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 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任务等特点,科学合理进行分类评价,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注重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技术成果,注重实验创新意识和方法,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实验管理、实验创新、实验设备研制改造、技术开发、平台建设、解决问题、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3. 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自治区根据国家印发的《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附后)。根据管理权限获准开展实验技术系列自主评审的各高校或各有关单位,可在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
4. 向优秀实验技术人才倾斜。综合考虑各类学校、科研机构等实际,对少数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人才,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优先评价使用,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完善职称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给内、外部评审专家预留足够时间进行评鉴,引导评审专家负责任地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价意见,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逐步完善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尊重和认可个人在团队中实际贡献。初、中级职称评价可适当设置基础知识考试、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高级职称评价侧重实验技术人才所做工作的价值以及影响力。
2. 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结合岗位任务特点,探索项目报告、实验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标准规范、实验设备研制改造、技术开发、平台建设、解决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等多种成果形式,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力,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
3. 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长期在实验技术岗位上的一线的人才担任评委。
4. 完善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允许直接申报高级实验师或正高级实验师职称。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1. 压实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责任。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 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公开制度、随机抽查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突出评审公平性。
3. 加强监管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每年对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进行一定比例随机复核,根据复核情况或群众反映及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调研,并将复核、调研情况通报公开。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问题严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五)强化结果运用。
1. 将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实现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加强岗位考核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 妥善处理已评未聘人员。对此次改革前已经取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办法,妥善处理好这部分人员择优评聘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优化服务。
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加强我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桂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复杂性系统工程。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优势、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加强党的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稳步实施,及时总结,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
(二)严格程序,确保公正。
各单位要按照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认真做好职称工作,确保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要建立健全职称工作机制,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规范竞聘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健全申诉机制,畅通意见渠道,强化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突出评审公正性。
(三)加强宣传、平稳推进。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与解读,加强思想引导,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才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确保改革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中小学等机构中在职在岗的专职实验技术人才,其他机构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技术系列职称
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实验技术人才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广大实验技术人才科研和专业应用能力,全面提高实验技术人才整体素质,促进全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中小学等机构中的在职在岗专职实验技术人才,其他机构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科学、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科学、教育事业。遵守职业操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3. 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4. 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5. 对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教师,取消其职称评定资格,取消资格的执行期不少于24个月。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四条 完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申报中初级职称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作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二)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结合国家、地方和单位发展需要,提出建设性构想,主持本专业重大实验工作,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或解决本专业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实验教学人员须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独立承担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教学,教学(包括实验准备或测试)效果良好,并注重对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
其他实验技术人才具有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经验,具备独立完成或牵头完成大、中型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引进或改造等能力。
(四)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实验技术人才的工作经历,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项以上:
(一)主持研发的实验设备,在3家以上单位推广使用;或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3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单位带来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二)作为技术推广第一负责人,引进国外或区外先进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或负责总价值为20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独立管理操作大型仪器开放机时不少于2000小时/年。
(三)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担任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或连续担任副主任3年以上,在实验室建设或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解决关键问题。
(五)主持国家级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省部级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中小学实验技术人才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及以上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
(六)实验研究成果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七)以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进行转化应用,并为企业或学校带来100万元上的成果转化收入。
(八)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2项。
(九)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三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十)任现职以来,中小学实验技术人才至少有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级,或3项市厅级与实验岗位相关的业绩成果。
第九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实验研究或实验技术相关论文3篇,其中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2篇(中小学实验技术人才不做刚性要求)。
(二)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实验研究或实验技术相关著作、教材1部,同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实验技术相关的高水平论文2篇。
(三)完成的实验报告、实验室建设方案、实验设计方案、实验项目总结、实验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奖励、或鉴定验收,同时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实验研究或实验技术论文1篇。
(四)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实验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本单位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2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完成1项与实验研究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等次以上(排名前五)、或二等等次(排名前三),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特等等次(排名第三)1次、或一等等次(排名第一)2次;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三)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显著,为企业产生5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单位(学校)带来2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收入。
第十一条 直接申报条件
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具备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实验师:
(一)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全国技能大赛获金、银、铜牌选手(包括在区外获得同类同等成就)。
(二)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经本单位组织区外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
第四章 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三)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四)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非高等学校申报者,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流动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并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实验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作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二)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作出贡献,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或能够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在实验岗位为学生系统开设过1门以上本专业实验课程教学,教学(包括实验准备或测试)效果良好,能够引导学生掌握实验操作技能。
其他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改进、或引进技术和设备使用改造、或组织实验工作等方面业绩突出;或承担过本专业的重大实验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具有指导和培养中青年实验技术人才的工作经历,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实验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项以上:
(一)实验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业绩突出,将实验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获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15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单位带来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二)作为技术推广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引进国外或区外先进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并取得一定的效果;或负责总价值为10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独立管理操作大型仪器开放机时不少于1000小时/年。
(三)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作为主要成员在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作3年以上,工作业绩较突出;或承担或组织实施过市厅级或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的实验工作;或在实验技术或仪器设备的研发、改进、改造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通过技改验收。
(四)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
(五)主要参与(排名前五)国家级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或主持省部级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中小学实验技术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同时主持完成校级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
(六)实验研究成果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七)、或三等奖(排名前五);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三)以上奖励。
(七)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地方标准2项。
(八)以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进行转化应用,并为企业或学校带来50万元上的成果转化收入。
(九)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三等奖(排名前五)以上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
(十)任现职以来,中小学实验技术人才至少有1项自治区级和1项市厅级与实验岗位相关的业绩成果。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实验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实验研究或实验技术相关论文2篇。
(二)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实验研究或实验技术相关著作、教材1部,同时独立撰写高水平实验技术报告1篇(不少于3万字)。
(三)完成的实验报告、实验室建设方案、实验设计方案、实验项目总结、实验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奖励或鉴定验收,同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实验研究或实验技术论文1篇。
(四)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体现本人实验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本单位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实验师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实验师职称3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完成1项以上与实验研究相关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等次以上(排名前五),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特等等次(排名前三)、一等等次以上(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排名前五);或获得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三)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显著,为企业产生3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单位(学校)带来1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收入。
第十七条 直接申报条件
属于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具备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实验师:
(一)获得广西技能大奖、广西技术能手,担任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广西职业技能大赛获金、银、铜牌选手(包括在区外获得同类同等成就)。
(二)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
第五章 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2年;
(三)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工作满4年;
(四)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下同),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5年;
(五)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实验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七)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可直接申报实验师职称;
(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实验师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非高等学校申报者,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非高等学校申报者,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流动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并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实验技术、实验教学及科研的能力。
(二)实验教学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承担过1门以上本专业实验课程教学,实验教学(包括实验准备或测试)效果良好。
其他实验技术人才承担有关实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或能够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能够独立拟定实验方案,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三)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设计过2项以上实验实训项目,并在实际工作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实训技术和装置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成绩。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或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检修。
(三)参与完成实验项目或实验研究课题,或实验研究成果获本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
(四)以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领域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以上。
第二十一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实验研究或实验技术论文1篇;或参与出版实验研究或实验技术相关著作、教材1部。
(二)完成的实验实训报告、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实验实训设计方案、实验实训项目总结、实验实训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获单位奖励或鉴定验收或收入单位的工作简报(交流文集)。
第六章 助理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
(二)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
(三)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
(四)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
(五)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相关专业岗位见习1年期满;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
(二)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或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协助团队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开展学科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第七章 实验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实验员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具有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协助开展实验教学等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协助团队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开展学科建设和其他社会服务的基础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均可参加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
(四)本条件中,“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
(五)本条件中,“教材”是指根据课程标准编制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并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以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发行的教学用书或指导书(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所有教材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六)本条件中,“论文”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七)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在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公开发表,被SCI、EI、SSCI、A&HCI收录。“国内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南京大学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不含扩展版)、国家相关部门评选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社科优秀期刊》、自治区相关部门评选的《广西优秀期刊》所列刊物。所有增刊除外。
(八)科研项目(课题)
1. 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
2. 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或重点课题。
3. 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自治区技工教育室下达的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一般课题(C类课题)或专项课题。
(九)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是指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及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
(十)大学生省部级专业竞赛,是指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的省级选拔赛,或国家有关部委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或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
(十一)职业技能竞赛、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国家级”是指由国务院名义举办,或经国务院同意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教育教学和技能竞赛;“省部级”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国家相关部委委托的相关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和技能竞赛;“市厅级”是指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举办,或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由市的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或省级相关厅局委托的相关机关组织的教育教学和技能竞赛。
(十二)经济效益是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十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
(十四)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五)本条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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