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发展规律,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评价导向,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行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监管服务等措施,为推动产教集聚融合,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1. 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2. 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4.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强化师德考核,对违反师德规范有关要求的人员实行“零容忍”。
2. 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根据职业教育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着重考察其在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改革与研究、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指导学生参赛成绩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对实习指导教师,着重考察其在实践教学、实验实训课程改革,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实验实训室建设、技能人才培养、指导学生参赛成绩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岗位任务特点,可将主持或参与完成的专业建设方案、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设计、教学课件、教研报告、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开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艺术音乐作品、竞赛成绩、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成果,经相关管理部门或组织评审认定为高水平成果的业绩,可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力,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以实绩、贡献为导向,允许所教专业或所学专业与教师资格证标注不一致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3. 实行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我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在国家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详见附件1)。根据管理权限已获准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14个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自治区相关厅局,可在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市、本单位具体评审标准。
4. 向优秀人才倾斜。对于少数特别优秀、具有特殊贡献的教师,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组团式”帮扶教育人才职称激励相关政策。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健全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增强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加强专家库建设及专家评审管理,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落实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动态调整要求。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健全评审违纪倒查追究机制和职称评审失信档案机制。
2. 创新评价办法。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形式,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代表性成果评价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
(四)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坚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 对此次改革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要根据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讲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各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明晰部门(单位)职责,着力构建事权人权相统一的体制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制定;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商,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顺利推进。
(二)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各市、各单位要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开展改革工作。在改革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掌握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现状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妥善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市、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填写过渡登记表(详见附件2)办理过渡手续,公示无异议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监管,确保公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关乎公平正义。要严格规范职称评聘程序,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要健全和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公开制度、随机抽查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投诉和举报诉求处理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
各市、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市、各单位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报告。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区各级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教育中心、中职教研机构)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具备规定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doc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学校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教育中心、中职教研机构)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具备规定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3. 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4. 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5. 对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教师,取消其职称评定资格,取消资格的执行期不少于24个月。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四条 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工作量、教育培训、教师考核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3号),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具备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工作经历,没有实践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文化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七条 完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申报中初级职称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讲师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高级讲师职称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个人或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等荣誉累计2次以上。
(二)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文化课教师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职教教研人员系统承担1门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
(三)完成下列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之一:
1. 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县级不少于160学时);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县级不少于100学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2. 职教教研人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90节;市级不少于9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自治区级每年不少于4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或承担行业企业培训任务主讲2次以上,累计承担市厅级以上不少于3次,并提交其中2次公开课教案(须提交所在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完成下列企业实践任务之一:
1. 专业课教师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并提交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或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调研报告)。
2. 文化课教师具有每2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考察、调研或学习的经历,并提交有较高水平的1篇社会实践报告。
3. 职教教研人员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1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年有2次以上到行业企业调研经历,提交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并提供学校应用证明或教育行政部门应用证明。
(五)具备下列专业技能条件之一:
1. 区直及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取得高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取得非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本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同时取得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
2. 县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取得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
3. 文化课教师、职教教研人员不作专业技能条件刚性要求。
(六)具备下列团队协作能力条件之一:
1. 中等职业学校人员具有优良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养和指导中青年教师3名以上,有明确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2名中青年教师成长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2. 职教教研人员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养和指导中青年教师5名以上,有明确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2名成长为市(厅)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七)中等职业学校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职教教研人员从业以来,应累计在中等职业学校任职(含挂职)3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讲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一)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二等等次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特等等次、一等等次(排名前八)、二等等次(排名前六)。
(二)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五)、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教师本人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五)以上、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等世界级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三)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作出重要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排名前三)。
(四)在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国家级课程改革、专业教学资源库、实习实训基地等专业建设项目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 担任自治区级以上优质院校建设、优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成员(排名前三),并取得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的阶段性成果。
3. 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编制完成2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五)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中等职业学校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排名前五)国家级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同时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项目,并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验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取得国家专利或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同时主持完成研究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
2. 职教教研人员主持完成1项、参与完成(排名前三)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并自编培训教材1部以上,每年组织1次市厅级以上教科研经验交流会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科研成果。
(六)在教学团队建设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作为主持人入选自治区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项目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2.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入选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或名师工作坊;或作为主持人建立经自治区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自治区级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或名师工作坊,项目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在本专业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的项目设计、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工程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八)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成果转化,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须提供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九)作为第一完成人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运用。
(十)艺术学科教师在省级以上范围公开举办具有高水平的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1次。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讲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提交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具有高水平和价值的教学设计或教案、教学课件、理论文章、文艺作品、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案例等专业实践过程取得的相关成果材料(排名第一)1份(项),并经公开发表或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验收。
(二)作为主编或第一副主编公开出版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1部或主编自治区规划教材1部。
(三)作为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2篇(职教教研人员3篇);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3篇(职教教研人员4篇)。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论文2篇。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高级讲师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高级讲师职称3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等次(不限排名)、或一等等次(排名前三);或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一等奖以上(不限排名)、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
(二)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排名前三)。
(三)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排名前三);或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2次以上(排名前三)。
(四)本人或指导学生(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获得1次世界技能大赛银牌以上奖励,或2次铜牌奖励;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广西技术能手”称号。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模范教师、广西教学名师、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荣誉。
第四章 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讲师职称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三)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四)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高级讲师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流动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并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讲师职称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个人或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等荣誉或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良好以上。
(二)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文化课教师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职教教研人员系统承担1门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
(三)完成下列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之一:
1. 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县级不少于160学时);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县级不少于100学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2. 职教教研人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90节;市级不少于9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自治区级每年不少于4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或承担行业企业培训任务主讲2次以上,累计承担市厅级以上不少于3次,并提交其中2次公开课教案(须提交所在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完成下列企业实践任务之一:
1. 专业课教师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并提交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或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调研报告)。
2. 文化课教师具有每2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考察、调研或学习的经历,并提交有较高水平的1篇社会实践报告。
3. 职教教研人员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1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年有2次以上到行业企业调研经历,提交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并提供学校应用证明或教育行政部门应用证明。
(五)具备下列专业技能条件之一:
1. 区直及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取得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取得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职业(工种)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同时取得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
2. 县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取得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
3. 文化课教师、职教教研人员不作专业技能条件刚性要求。
(六)具备下列团队协作能力条件之一:
1. 中等职业学校人员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带头作用,培养和指导中青年教师2名以上,有明确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1名成长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
2. 职教教研人员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培养和指导中青年教师3名以上,有明确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2名成长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
(七)中等职业学校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1年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职教教研人员从业以来,应累计在中等职业学校任职(含挂职)3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讲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一)获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或教师本人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五)以上奖励。
(三)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作出重要贡献,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排名前三)。
(四)在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 担任市厅级以上课程改革、专业教学资源库、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等专业建设项目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并取得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的阶段性成果。
3. 参与(排名前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编制完成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五)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中等职业学校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排名前五)省部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3)参与完成(排名前五)2项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4)主持完成1项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项目,并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验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主持完成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
(5)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项目),同时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或同时参加(含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2. 职教教研人员主持完成省部级1项或主持完成1项、参与完成(排名前五)1项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并自编培训教材1部以上,每年组织1次市级以上教科研经验交流会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科研成果。
(六)在教学团队建设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入选自治区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主持市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主持校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2.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入选经自治区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自治区级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或名师工作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校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班主任工作室或名师工作坊,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七)在本专业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的项目设计、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工程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八)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成果转化,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须提供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运用。
(十)艺术学科教师在市级以上范围公开举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1次。
第十七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讲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提交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教学设计或教案、教学课件、理论文章、文艺作品、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案例等专业实践过程取得的相关成果材料(排名第一)1份(项),并经公开发表或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验收。
(二)作为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职业教育教材1部,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使用(须提供教材使用学校的证明材料)。
(三)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论文1篇。
第十八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讲师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讲师职称2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不符合工作经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等次以上(不限排名),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等次(排名前五)、一等等次(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一等奖以上。
(二)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排名前三)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
(三)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排名前三);或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排名前五)。
(四)本人或指导学生(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获得1次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广西技术能手”称号。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模范教师、广西教学名师、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荣誉。
第五章 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讲师职称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四)尚无职称,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可直接申报讲师职称。
(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讲师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流动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并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助理讲师职称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个人获得校级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评为良好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评比奖励。
(二)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文化课教师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职教教研人员系统承担1门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
(三)完成下列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之一:
1. 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县级不少于160学时);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县级不少于100学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2. 职教教研人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90节;市级不少于9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自治区级不少于4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
(四)完成下列企业实践任务之一:
1. 专业课教师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
2. 文化课教师具有每2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考察、调研或学习的经历。
3. 职教教研人员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年有2次以上到行业企业调研经历,并提交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五)具备下列专业技能条件之一:
专业课教师取得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取得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或本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文化课教师、职教教研人员不作专业技能条件刚性要求。
(六)具备下列团队协作能力条件之一:
1. 中等职业学校人员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2. 职教教研人员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应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
(七)中等职业学校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应有2年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具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职教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应累计在中等职业学校任职(含挂职)2年以上(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讲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一)教学效果良好,取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奖励。
(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中等职业学校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三),并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
(3)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并参与完成校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
(4)参与完成(排名前五)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项目,并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验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 职教教研人员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并自编培训教材1部以上,每年组织1次县级以上教科研经验交流会。
(三)在本专业领域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审批;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四)开展产学研结合活动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五)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六)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讲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报告、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决策咨询、工作总结、教案课题、艺术作品、公共服务等实践成果1项以上。
(二)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三)取得本专业职业(工种)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撰写专业论文或专业技术总结2篇。
(四)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撰写本专业相关论文2篇。
第六章 助理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讲师职称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校级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评为合格以上。
(二)讲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门以上课程。
(三)完成下列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之一:
1. 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县级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生管理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县级不少于80学时)。
2. 职教教研人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90节;市级不少于9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自治区级不少于4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
(四)完成下列企业实践任务之一:
1. 专业课教师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
2. 文化课教师具有每2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考察、调研或学习的经历。
3. 职教教研人员具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年有2次以上到行业企业调研经历,并提交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校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二)取得校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奖励。
(三)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学生德育、课程改革、教学实践等方面的论文或工作总结1篇。
(二)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或创新实践,承担的教学课程效果好,通过校级部门评审、鉴定的教案设计、课件等实践成果1项以上。
第七章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个人或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等荣誉2次以上。
(二)实习指导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习实训课程。
(三)完成下列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之一:
实习指导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县级不少于160学时);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县级不少于100学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完成下列企业实践任务:
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并提交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或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调研报告)。
(五)具备下列专业技能条件之一:
1. 区直及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取得高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取得非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本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同时取得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
2. 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取得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
(六)具备下列团队协作能力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人员具有优良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养和指导中青年教师3名以上,有明确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2名中青年教师成长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第二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一)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三)、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二)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以上;或教师本人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四)以上、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二),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以上奖励;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等世界级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二等等次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特等等次、一等等次(排名前八)、二等等次(排名前六)。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四)在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国家级以上实习实训课程改革、专业教学资源库、专业实习实训基地等专业建设项目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并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 担任自治区级以上优质院校建设、优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成员(排名前三),并取得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的阶段性成果。
3. 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编制完成2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五)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完成(排名前五)国家级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 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3.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同时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项目,并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验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取得国家专利或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同时主持完成研究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
(六)在教学团队建设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作为主持人入选自治区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项目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2.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入选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或名师工作坊;或作为主持人建立经自治区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自治区级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或名师工作坊,项目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在本专业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的项目设计、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工程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八)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成果转化,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须提供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九)作为第一完成人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运用。
第三十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实习指导教师提交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教学设计或教案、教学课件、理论文章、文艺作品、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案例等专业实践过程取得的相关成果材料(排名第一)1份(项),并经公开发表或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验收。
(二)作为主编和第一副主编公开出版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1部或主编自治区规划教材1部。
(三)作为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2篇;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
第三十一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3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等次(不限排名)、或一等等次以上(排名前五)、或二等等次(排名第三),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等次(排名第一)1次、或一等等次以上(排名前二)2次;或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
(二)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排名前三)。
(三)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排名前三);或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2次以上(排名前三)。
(四)本人或指导学生(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获得1次世界技能大赛银牌以上奖励,或2次铜牌奖励;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广西技术能手”称号。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模范教师、广西教学名师、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荣誉。
第八章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二)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高级实习指导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流动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并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个人或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等荣誉或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良好以上。
(二)实习指导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习实训课程。
(三)完成下列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之一:
实习指导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县级不少于160学时);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县级不少于100学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完成下列企业实践任务:
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并提交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或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调研报告)。
(五)具备下列专业技能条件之一:
1. 区直及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取得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取得非教师系列中级职称或本职业(工种)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同时取得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
2. 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取得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
(六)具备下列团队协作能力条件:
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带头作用,培养和指导中青年教师2名以上,有明确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1名成长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第三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一)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二)以上奖励;或教师本人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二)获教学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省部级以上奖项。
(三)在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 担任市厅级以上课程改革、专业教学资源库、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等专业建设项目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并取得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的阶段性成果。
3. 参与(排名前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发展规划、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方案、信息化建设方案、思政教育教学方案及专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工作,编制完成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4.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完成(排名前五)省部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 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3. 参与完成(排名前五)2项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4. 主持完成1项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项目,并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验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主持完成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
5. 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项目),同时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或同时参加(含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在教学团队建设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入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入选自治区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主持市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或主持校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2.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入选经自治区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自治区级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室或名师工作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校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班主任工作室或名师工作坊,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六)在本专业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的项目设计、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工程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七)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二),或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二)2项,并获成果转化,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须提供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运用。
第三十五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论文1篇或提交3份本人撰写的具有一定研究深度、有实际教学指导意义的教案、教学反思、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等材料。
(二)作为第一主编公开出版职业教育教材1部,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使用(须提供教材使用学校的证明材料)。
(三)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提交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教学设计或教案、教学课件、理论文章、文艺作品、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案例等专业实践过程取得的相关成果材料(排名第一)1份(项),并经公开发表或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验收。
第三十六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2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不符合工作经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等次以上(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一等奖以上。
(二)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排名前三)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
(三)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排名前三);或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排名前五)。
(四)本人或指导学生(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获得1次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模范教师、广西教学名师、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荣誉。
第九章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
(三)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可直接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
(五)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流动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并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个人获得校级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评为良好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评比奖励。
(二)实习指导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习实训课程。
(三)完成下列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之一:
实习指导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县级不少于160学时);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县级不少于100学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
(五)实习指导教师取得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取得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或本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六)实习指导教师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七)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具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一)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二)教学效果良好,取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奖励。
(三)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2. 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三),并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
3. 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并参与完成校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
4. 参与完成(排名前五)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项目,并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验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开展产学研结合活动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五)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六)在本专业领域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审批;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第四十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评审、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报告、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决策咨询、工作总结、教案课题、艺术作品、公共服务等实践成果1项以上。
(二)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三)取得本专业职业(工种)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撰写专业论文或专业技术总结2篇。
(四)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撰写本专业相关论文2篇。
第十章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
(三)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校级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评为合格以上。
(二)讲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门以上实习实训课程。
(三)完成下列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之一:
实习指导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县级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生管理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县级不少于80学时)。
(四)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或每2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
第四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奖励。
(二)取得校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奖励。
(三)参与完成校级以上课题(教改或科研项目)。
第四十四条 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或创新实践,承担的实习实训教学或实习指导课程效果好,通过校级部门评审、鉴定的教案设计、课件等实践成果1项以上。
(二)撰写学生德育、课程改革、教学实践等方面的论文或工作总结1篇。
第十一章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基本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具备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三)具备基本“双师”素质,有行业企业一线工作经历,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相关学历认证的网址。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或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二)本条件中,“文化课教师”指在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担任思想政治、语文、历史、数学、外语、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物理、化学等公共基础课的教师;对于既承担公共课,又承担专业课、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其公共基础课授课课时占比要求符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最低任职年限年均总课时量的60%以上。关于公共基础课程的释义可参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方案》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6号)中的“课程类别”。
(三)本条件中,“实习指导教师”指具有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在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担任实验、实习实训课程的教师;对于既承担实验、实习实训教学任务,又承担专业课、公共课的教师,其实验、实习实训课程授课课时占比要求符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最低任职年限年均总课时量的60%以上。
(四)论文、著作、教材
1. “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行的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书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网络首发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2. 著作或教材是指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要求独著或第一主编。教材、教学参考书必须是有正规书号ISBN的各级各类教材、教学参考书。所有著作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文章汇编、自传式著作、作业练习册不视为学术专著。
(五)教学成果奖(含教材成果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指教育部组织开展的国家级教学成果(教材)奖评审奖项。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是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学成果(教材)奖评审奖项。
“市厅级”教学成果奖是指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教学成果(教材)奖评审奖项。
(六)教科研项目(课题)
“国家级”是指由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组织的教科研项目(课题)。
“省部级”是指由省级党委政府、教育厅、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相关部委委托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项目(课题);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2015年以前立项的新世纪教改重点项目、中职教改一级项目,2015年以后立项的职业教育教改重点项目;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委托重点课题、或广西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或广西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中的资助重点课题(A类)、自筹经费重点课题(B类)。
“市厅级”是指设区市党委政府、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或省级相关厅、局、委、办委托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项目(课题);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二级、三级和一般项目;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
(七)本条件中,技能竞赛:“国家级”是指由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竞赛奖励、教育部或国家相关部委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教育教学和专业技能竞赛;“省部级”是指教育厅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或国家相关部委委托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和专业技能竞赛;“市厅级”是指设区市的教育局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或省级相关厅局委托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和专业技能竞赛。各类竞赛如按名次排序奖励的,原则上按参赛队(人)总数的前10%、20%、30%名次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八)本条件中,代表性成果:指专业建设方案、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开发、教学课件、教研报告、专业设计文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标准规范、技术开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艺术(含美术、音乐、设计等)作品、竞赛成绩、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的成果。
代表性成果的认定可以提供由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鉴定的证明,或经学校委托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校外同行专家鉴定,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的证明。
(九)本条件中,学生管理工作:指班主任、团委干部、学生科人员、辅导员、年级组长、心理健康专职教师及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从事学校专职党务工作经历等同于班主任工作经历。学校根据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需要,正式选派前往实习企业全天候驻点并承担实习指导和管理教师,其班主任工作年限按实际指导管理时间计算。对职教教研员不作担任班主任工作刚性要求。
(十)本条件中相关佐证材料要求。
1. 教师讲授课程,须提交教务部门认定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承担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研员听课、评课,均须提交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2.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须提交近5年来学校教务部门认定对个人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3. 指导中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主讲教师培训课、组织教科研经验交流会,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均须提供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4. 科研项目(课题)主持完成,须提供立项文件、结题(验收)证书或通过鉴定证明。科研项目(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5. 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或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须提交实践单位证明材料。
6. 各种奖励认证,须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非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还须提供评比通知。
7. 各种项目的排名,须提供个人在作品、课题、奖项、专业建设等项目组成员署名排序的证明材料。
(十一)担任乡村振兴或原贫困村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或休产假(在规定时限内),或因公致伤休假一年之内,执行任务(休假)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十二)教学工作经历中,有多个岗位工作经历的,至少应在申报专业岗位任教3年以上。
(十三)本条件中同一内容的业绩成果不重复使用。
(十四)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十五)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六)本条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8〕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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