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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职办[2004]98号)关于职称工作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12 阅读量: 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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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称工作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桂职办[2004]98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各部门、各大专院校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近来,有关部门在职称工作中提出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关于职称外语的有关问题

1、  桂职改〔2004〕4号文件第一条“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凡符合条件之一者,在考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试职称外语。

2、  桂职改〔2004〕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中“参加国家大学英语水平考试,成绩通过六级者”,不适用于从事英语教学、英语翻译的专业技术人员,此类人员仍按有关规定考第二外语。

3、  桂职改〔2004〕4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现仍在乡镇从事农、林、水、卫生工作满五年以上者”,含设在县城的乡镇从事农、林、水、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  桂职改〔2004〕4号文件第一条“对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全国相应级别合格证书者,在考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内有效,不受使用期限限制”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含全国职称外语试点考试),“同级”是指考评同一个级别内,不受证书使用期限限制,但考评再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仍需要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5、  原县级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县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撤地设市前,考取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现仍在贺州、来宾、崇左市工作,在考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内有效。撤地设市后,要按照的地级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二、关于地级市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

1、要统一使用系列主管部门从新修订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工程系列高、中级评委会要根据建设、水利、交通、国土、综合专业(行

业)的要求设置学科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61号)和“跨地区、跨系统、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重新调整评委库。

3、南宁市、崇左市、柳州市、来宾市、梧州市、贺州市职改办要按原赋予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工程系列高级评委会的各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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